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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瀚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20号

原告: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瀚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亮。

第三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戚勇。

原告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瀚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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