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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建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13号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丁进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该公司人事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刘建珍,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艾薇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建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迪艾薇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850-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因受疫情影响,公司陷入停工停产的困境,依照国家、北京市的防疫控疫政策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即2200*70%=154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发放工资的金额。被申请人于以申请仲裁的方式离职,截止至被申请人离职之日,被申请人2020年度的工资已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的情况,被申请人所称公司欠发年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为维护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望判如所请。

刘建珍称:不认可迪艾薇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850-1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建珍二〇二〇年二月工资、二〇二0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七日待岗生活费、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至三十一日工资、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四日工资共计二万二千二百四十二元四角六分;二、驳回申请人刘建珍第二项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迪艾薇公司应向刘建珍支付相应时段的工资、待岗生活费等,迪艾薇公司所提主张及理由并非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迪艾薇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房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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