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丁进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丽菊,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艾薇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丽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迪艾薇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794-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因受疫情影响,迪艾薇公司陷入停工停产的困境,依照国家、北京市的防疫防控政策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工资,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发放工资的金额。杨丽菊以仲裁方式主动向迪艾薇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止杨丽菊离职之日,迪艾薇公司已将其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发的情况。
杨丽菊称:不认可迪艾薇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延庆区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794-1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丽菊二〇二〇年二月工资、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七日待岗生活费、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四日工资共计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元二角三分;二、驳回申请人杨丽菊第二项中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审查期间,迪艾薇公司明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迪艾薇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审查,仲裁裁决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计算待岗工资,与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并不冲突。迪艾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之处,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迪艾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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