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丁进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卫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艾薇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卫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迪艾薇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迪艾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晓伟
书 记 员 张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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