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昊商易通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桐,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雪涛,男,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申请人昊商易通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商易通公司)与被申请人赵雪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商易通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7707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昊商易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已告知赵雪涛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海淀区仲裁委依然要求昊商易通公司继续承担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的做法错误。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反而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等确认公司违法解除于法无据。
赵雪涛称,同意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7707号仲裁裁决:一、昊商易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雪涛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一千二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休息日加班工资二千六百四十八元二角八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千九百八十六元二角;二、昊商易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雪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二千八百元;三、驳回赵雪涛其他仲裁请求。
昊商易通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交:1.BOSS直聘招聘岗位描述,证明赵雪涛不符合录用条件及岗位要求;2.赵雪涛个人简历,证明赵雪涛学历文凭为大专,与公司招聘岗位人员应具备本科学历有一定差距;3.赵雪涛任职期间绩效考核通知及绩效考核表结果,其中7月份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显示为不合格;4.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证明公司已将赵雪涛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及不符合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的情况书面告知,赵雪涛对告知内容明确知悉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告知予以认可;5.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及毕业证书,证明内容同证据2;6.赵雪涛负责项目的BUG录屏,证明赵雪涛对频繁出现BUG负岗位责任,其无法熟练掌握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不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和录用条件;7.项目的BUG截图,证明内容同证据6。赵雪涛对证据1、证据3、证据6、证据7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证据4、证据5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昊商易通公司主张海淀区仲裁委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但经本院审查,本案昊商易通公司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因昊商易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就试用期间合格与否的标准存在过明确约定,故本案不存在仲裁庭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错误的情况,鉴于昊商易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昊商易通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昊商易通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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