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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与袁小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20号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进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小平,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艾薇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小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迪艾薇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789-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因受疫情影响,公司陷入停产停工的困境,依照北京市防控疫情政策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迪艾薇公司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工资,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发放工资的金额。袁小平以申请仲裁方式离职,截止至袁小平离职之日,其2020年度工资已经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情况。袁小平所称迪艾薇公司欠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袁小平不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迪艾薇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延庆区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789-1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迪艾薇公司支付袁小平2020年2月工资、2020年3月1日至5月5日待岗生活费、2020年7月1日至8月14日工资共计14937.94元;二、驳回袁小平第二项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迪艾薇公司主张袁小平2020年度工资已经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工资情况,故迪艾薇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际上是对案涉仲裁裁决书认定的考勤情况、工资标准等事实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迪艾薇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故迪艾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焦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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