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丁进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该公司人事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毛真,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申请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718-1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718-1号仲裁裁决。毛真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毛真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迪艾薇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房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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