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田田,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田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卓欧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458-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卓欧公司陷入停工、停产的困境,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防疫政策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卓欧公司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工资,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工资金额。王田田以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至王田田离职之日,其2020年度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王田田称卓欧公司欠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判为所请。
王田田称:不同意卓欧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2020年1月的工资应于2月18日支付,但直到3月31日才支付一半,2月至5月的工资均未支付,卓欧公司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0%向王田田支付工资,但未支付。综上,同意延庆仲裁委的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458-1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卓欧公司支付王田田2020年1月工资差额99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卓欧公司支付王田田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共计528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卓欧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卓欧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晓伟
书 记 员 张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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