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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34号

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瑞芝,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瑞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欧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544-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因受疫情影响,公司陷入停产停工的困境,依照北京市防控疫情政策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卓欧公司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工资,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发放工资的金额。王瑞芝以仲裁方式主动向卓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止至王瑞芝离职之日,王瑞芝2020年度工资已经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情况。王瑞芝所称卓欧公司欠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王瑞芝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卓欧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延庆区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544-1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卓欧公司支付王瑞芝工资差额13458.1元;二、驳回王瑞芝第二项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卓欧公司主张双方对调整工资标准达成了协议,2020年度工资已经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工资情况,故卓欧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际上是对案涉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卓欧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故卓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焦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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