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该公司人事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王春英,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春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542-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因受疫情影响,公司陷入停工停产的困境,依照国家、北京市的防疫控疫政策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即2200*70%=154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发放工资的金额。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以仲裁方式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止至被申请人离职之日,被申请人2020年度的工资已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的情况,被申请人所称公司欠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为维护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六,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裁决,望判如所请。
王春英称:不认可卓欧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542-1号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春英工资差额九千九百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卓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与王春英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标准,卓欧公司所提主张及理由并非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卓欧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房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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