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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大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40号

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大春,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大春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439-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赵大春以仲裁方式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止至其离职之日,赵大春2020年度工资已发放齐全,不存在欠发情况。赵大春所称公司欠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赵大春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卓欧公司的申请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439-1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卓欧公司支付赵大春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共计7076.67元;二、驳回赵大春第三项中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赵大春第四项、第五项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院审查中,卓欧公司明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但卓欧公司未能对此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春华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云辉

书 记 员 原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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