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都佳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1-1172。
法定代表人: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学,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金,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徐德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人北京九都佳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德寅工资争议纠纷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8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及仲裁员在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故应予撤销。
徐德寅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九都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84号仲裁裁决:一、九都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德寅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9日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工资共计5747.13元;二、驳回徐德寅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九都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及仲裁员在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之情形,但其未能对此提供证据证明,故九都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无法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九都佳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九都佳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春华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云辉
书 记 员 原 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