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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中富通咨询有限公司与吴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77号

申请人:北京德中富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万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女,北京德中富通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晶,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北京德中富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中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中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29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仲裁委未对《员工条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审查即认定该条例不应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属于程序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员工条例》作为德中公司与吴晶解除合同的依据,仲裁委应进行审查。仲裁委未进行审查直接认定德中公司依据该条例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依据的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错误,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应从2019年12月开始计算,并非2019年11月。3.德中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涉外业务,2020年2月15日公司负责人到国外出差,因疫情原因被滞留国外,无法回国,后按照规定,于2020年10月17日才得以启程回国,并于2020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在上海酒店隔离。与此同时,疫情期间,德中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均居家办公,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续签无法完成。德中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相关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仲裁裁决支持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吴晶称:不认可德中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1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294号裁决:一、德中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吴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831.92元;二、德中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吴晶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864.51元;三、德中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吴晶开具离职证明;四、驳回吴晶其他仲裁申请。

德中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三份证据:1.2021年1月20日德中公司出具的说明;2.2021年1月20日卢伟、王纪新、刘新颖、周方签字的证明;3.仲裁笔录。均证明在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委并未要求包括德中公司在内的当事人提交《员工条例》的民主程序如何产生的事实和情节,也没有审查《员工条例》产生的合法性。

吴晶质证称,对说明、证明不予认可,对仲裁笔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事项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德中公司提交的证据1,实质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该说明仅加盖单位公章,并无人员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从该说明的内容而言,也无法证明《员工条例》的产生经过了民主程序。德中公司提交的证据2,因德中公司认可吴晶入职其公司时有员工15人,前述4人能否代表所有员工,本院依据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德中公司提交的证据3,并不能证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审理案件的具体方式并不属于法院审查撤裁案件的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德中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未审查《员工条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系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员工条例》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属于事实问题,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依据的平均工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德中公司主张因疫情原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因德中公司并未提供双方沟通过程的证据,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判断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系因德中公司负责人因疫情滞留国外的事实,以及德中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居家办公的事实(即便存在)所导致。

综上,德中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德中富通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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