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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设计集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建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83号

申请人:中建设计集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相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岳阳,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建军,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申请人中建设计集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538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并进行审查。

中建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5387号裁决。事实和理由:2020年6、7月份工资均已经支付,仲裁中杨建军未如实披露该事实,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仲裁委未查明相关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杨建军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建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5387号裁决:一、中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建军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七月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二万五千五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二、中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建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七千四百四十一元三角八分;三、驳回杨建军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建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认定错误,对此,本院审查如下: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中建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两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该两份网上电子回单中反映,中建公司向杨建军发放6月份工资7998.8元,发放7月份工资2492.25元,杨建军确认收到该两笔工资,但称上述两个月工资是中建公司在仲裁期间向其发放的,中建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上述两笔工资,仲裁庭未在仲裁裁决中予以扣除。

鉴上所述,中建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情形,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5387号裁决。

申请费十元,由被申请人杨建军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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