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院**楼**106/div>
负责人: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北京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光一科技公司与一嗨北京分公司经平等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光一科技公司向一嗨北京分公司支付人民币20500元,一嗨北京分公司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在本案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光一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一科技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慧
审判员 李 京
审判员 曹燕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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