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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院**楼**106/div>

负责人: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北京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光一科技公司与一嗨北京分公司经平等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光一科技公司向一嗨北京分公司支付人民币20500元,一嗨北京分公司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在本案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光一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一科技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慧

审判员 李 京

审判员 曹燕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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