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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大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荣俊,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大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凘旸,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原审期间刻意隐瞒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导致申请人未能出庭,原审无法查清事实。(二)原审事实认定错误,诉争借款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2月2日的借条是申请人所写,但是申请人出具该借条后,被申请人未依约给付该款项,且被申请人原审期间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三)诉争事实发生在2013年,起诉时间为2017年,原审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

王大山提交意见称:(一)原审送达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已依约履行给付现金的义务后,申请人才签署了借条。(三)申请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后,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即放弃了时效抗辩的权利,且2016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还款三万元,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四)申请人再审申请已超期。

再审审查期间查明,原审判决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综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是否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并未提交新证据。

综上,申请人周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来文奇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宛珊

书 记 员 袁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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