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九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亚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夏文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九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又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穹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37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11月8日快又好公司完成了海南天若电子竞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2019年11月11日委托九穹公司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的客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所付款项定性为赃款,九穹公司及时告知快又好公司并协商处理解决方案,快又好公司明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顾九穹公司的阻拦,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该公司社保变更登记,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该公司税务变更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此合同支付的款项为赃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快要好公司明知委托人被抓的情况下,不听受托人的劝阻仍继续变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九穹公司与快又好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快又好公司已履行了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该项变更事宜系因政策原因无法变更的事实,结合双方所签服务协议书中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约定以及费用为10000元的情况,判令九穹公司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服务费并无不当。申请人九穹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合同支付的款项为赃款,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审判决生效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且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委托合同争议,申请人以快要好公司明知委托人被抓、不听受托人的劝阻仍继续变更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九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九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燕平
审 判 员 李 京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明夫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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