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万柳亿城大厦**12B。
法定代表人:郭显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俊,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葛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俊,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英,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振,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张秀英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柳置业公司)、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苑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万苑物业公司、万柳置业公司无法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张秀英交付柳浪家园小区内的回迁房,应当赔偿张秀英相应的损失,但损失赔偿额不应当超过违约方即万苑物业公司、万柳置业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可预见的范围。一审法院应根据回迁房性质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合理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4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仁鑫
法官助理 张进中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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