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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张秀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万柳亿城大厦**12B。

法定代表人:郭显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俊,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葛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俊,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英,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振,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张秀英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柳置业公司)、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苑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万苑物业公司、万柳置业公司无法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张秀英交付柳浪家园小区内的回迁房,应当赔偿张秀英相应的损失,但损失赔偿额不应当超过违约方即万苑物业公司、万柳置业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可预见的范围。一审法院应根据回迁房性质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合理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4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万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仁鑫

法官助理 张进中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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