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禄,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骅,天津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绿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南宫石门路**。
法定代表人:马福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宏禄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绿地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待查明事实、法律适用难度较大,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清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邾映映
书 记 员 杨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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