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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涛与海南宏祥永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涛,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宏祥永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海秀星城****。

法定代表人:崔西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薛龙,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彦涛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宏祥永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宏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8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赵彦涛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海南宏祥公司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行政许可。赵彦涛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吴某以公司代理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负责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审法院未查明海南宏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情形,亦未查明海南宏祥公司与吴某之间的关系,即认定赵彦涛系吴某招聘的工人,并不接受海南宏祥公司的劳动管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84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彦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卢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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