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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崔久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世宁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崔久勤,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飞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久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6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空飞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微,被上诉人崔久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空飞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星空飞行公司不支付崔久勤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21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000元。事实与理由:1.星空飞行公司与崔久勤在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崔久勤系星空飞行公司投资方派过来的人员,上述期间其并未提供劳动。双方将劳动合同倒签于2016年3月2日系为增资扩股出具评估报告。2.崔久勤因工作失误,自动离职。崔久勤在工作中,因重大过失给星空飞行公司造成40万元的损失,于2019年9月在未通知星空飞行公司的情况下,将社保转出,之后再没有上班。崔久勤属于自动离职,星空飞行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崔久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星空飞行公司的上诉请求。

崔久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星空飞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0元。

星空飞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星空飞行公司无需支付崔久勤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2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崔久勤曾任星空飞行公司总经理助理,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崔久勤最后出勤至2019年9月30日,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崔久勤的月工资标准为28500元。

崔久勤主张其于2016年3月2日入职星空飞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2018年8月起调为每月28500元,星空飞行公司未向其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1万元。崔久勤就其主张提交《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清单、电子邮件截图为证,其中《劳动合同书》显示签订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合同期限2016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月工资标准10000元;社保缴费清单和个人权益记录载明:参保人崔久勤,养老保险单位变动记录单位名称北京中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费年月2016年1月-2017年11月,单位名称星空飞行公司,缴费年月2017年12月-2019年9月;电子邮件截图,其中部分邮件证明2016年1月-4月崔久勤为星空飞行公司工作的内容,部分邮件显示崔久勤与星空飞行公司就工资等问题的协商过程及内容,其中发件人星空飞行公司孙某huamei1930@126.com向崔久勤buaa_pilot@163.com发送的邮件内容为:1.2019年10月22日发送“…11月30日,支付你21个月的工资和1个月的离职补偿金”;2.2019年10月28日发送“关于21个月的工资和4个月的离职补偿金,同意给你支付,但欠薪补偿金这点有疑问,当年加入公司,你是作为公司另外一家的股东进入,也是阎总和你谈好的,一起合作创业,属于合伙人,本没有工资一说,现在因你离职提出21个月的工资补偿,考虑到你这几年对公司的付出,故同意给你支付,没有欠薪补偿金”。

星空飞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主张公司成立时崔久勤系资方代表,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该公司未支付崔久勤2017年11月30日前的工资;崔久勤入职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因公司增资扩股需要评估,故于2019年5月与崔久勤补签了劳动合同。星空飞行公司提供该公司与北京天瑞金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佐证,崔久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经询问,崔久勤认可2019年5月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提出是按其实际入职时间补签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其以北京中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自行交纳了社保。

崔久勤称星空飞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浩于2019年10月6日以双方经营思路不符为由口头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星空飞行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崔久勤提交前述多份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电子邮件显示崔久勤与星空飞行公司孙某等人就工资及离职补偿的协商过程及内容;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显示微信群聊名称为“吉利基地高层交流层”,聊天内容载明:“9月6日阎浩@所有人刚才跟崔久勤谈完了,他十一之后就彻底离开了,大家知道一下。沈某阎浩妻子和平分手,接下来他手里工作如何分配一下@华丽转身…”。

星空飞行公司对邮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星空飞行公司提出崔久勤系公司高管,学员体检关系转出需经其签字同意,因崔久勤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40余万元的损失,故崔久勤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其自行离职。星空飞行公司提供社保转入转出记录、体检关系转出学员申请表,证明系崔久勤自行离职。崔久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2019年5月后其已不负责审批学员体检转出手续。

崔久勤以要求星空飞行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3733号裁决书,裁决:一、星空飞行公司支付崔久勤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工资21万元;二、驳回崔久勤其他仲裁请求。星空飞行公司与崔久勤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崔久勤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崔久勤主张双方于2016年3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星空飞行公司则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对此双方各持已见。庭审中,双方虽认可2019年5月才补签的《劳动合同书》,但星空飞行公司就其提出的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至2016年3月2日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而根据崔久勤提交的经星空飞行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电子邮件显示,崔久勤负责星空飞行公司部分筹备事务,2016年3月2日星空飞行公司成立后,崔久勤即为星空飞行公司工作,结合星空飞行公司在崔久勤离开公司后曾作出同意支付崔久勤21个月工资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崔久勤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双方自2016年3月2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至2019年9月30日解除。现崔久勤依据《劳动合同书》所示工资标准及星空飞行公司回复邮件的内容,要求星空飞行公司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21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不持异议。对于星空飞行公司要求确认无需支付崔久勤上述期间工资2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崔久勤认为星空飞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内容,仅显示了双方就工资及离职补偿问题的协商过程;其提供的聊天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法院无法确认,但即使该聊天内容真实,亦未能显示出星空飞行公司向崔久勤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现崔久勤并未举证证明系星空飞行公司单方将其辞退,故法院对崔久勤所持星空飞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星空飞行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义务,其提供的社保转入转出记录、体检关系转出学员申请表等证据亦不能充分说明系崔久勤自行离职,对此星空飞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故法院视为由星空飞行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崔久勤向法院表示,若法院不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可以变更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星空飞行公司应支付崔久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崔久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工资21万元;二、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崔久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000元;三、驳回崔久勤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一节。星空飞行公司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其无需向崔久勤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星空飞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双方倒签的劳动合同明确载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为2016年3月2日。星空飞行公司虽主张倒签合同系为增资扩股出具评估报告,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星空飞行公司在与崔久勤协商过程中曾作出同意支付崔久勤21个月工资的表示,可以对崔久勤所主张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加以印证,故本院对星空飞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16年3月2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并判决星空飞行公司向崔久勤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21万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星空飞行公司主张系崔久勤自动离职,但是其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一审法院认定系由星空飞行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星空飞行公司应当向崔久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000元。

综上所述,星空飞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星空飞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苑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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