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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学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星,男,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秀,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新,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系李文秀之子,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6-3/div>

法定代表人:吴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刚,北京如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平,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圆通速递公司皂君庙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秀、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郭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相关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通知雪松公司、圆通公司参加本案鉴定程序,鉴定材料也未经雪松公司、圆通公司质证。二审中,雪松公司亦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3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雅璠

法官助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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