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学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星,男,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秀,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新,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系李文秀之子,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6-3/div>
法定代表人:吴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刚,北京如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平,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圆通速递公司皂君庙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秀、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郭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相关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通知雪松公司、圆通公司参加本案鉴定程序,鉴定材料也未经雪松公司、圆通公司质证。二审中,雪松公司亦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3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雪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雅璠
法官助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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