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祥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院****103。
法定代表人:张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鸥,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祥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海鸥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改判祥瑞公司无需赔偿黄海鸥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1.祥瑞公司选举黄海鸥成为公司董事符合法定程序,且在黄海鸥成为公司董事的过程中,祥瑞公司不存在任何干涉、盗用、假冒黄海鸥姓名的行为,未侵犯黄海鸥的姓名权;2.未能注销黄海鸥的公司董事职务系由于金融监管限制,祥瑞公司不存在过错。目前,金融局已恢复对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变更申请的受理,只要黄海鸥配合,随时可进行其董事职务的撤销;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黄海鸥已知晓祥瑞公司正在进行的董事注销工作,其贸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的支出不属于合理损失,祥瑞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祥瑞公司在黄海鸥离职后第一时间向金融局申请注销其董事身份,不存在“未及时处理”的情形,且耐心回应黄海鸥每一次询问。祥瑞公司告知黄海鸥金融局暂停受理需等待恢复的情况,黄海鸥也未发表异议。
黄海鸥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祥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黄海鸥与祥瑞公司沟通多次没有回应,故提出上诉。祥瑞公司损害黄海鸥的权利,黄海鸥要求赔偿损失是合理的。祥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黄海鸥董事职务的撤销做了何种工作,应赔偿经济损失。
黄海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祥瑞公司停止侵害黄海鸥的姓名权,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变更撤销公司董事黄海鸥的登记,不得继承使用黄海鸥的姓名权及身份信息;2.判令祥瑞公司向黄海鸥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祥瑞公司赔偿黄海鸥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祥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海鸥于2014年10月入职祥瑞公司,先后任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业务总监等职务,于2019年9月18日离职。祥瑞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显示,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免除程某的董事职务,选举黄海鸥为祥瑞公司的董事。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二)载明:公司董事会成员由程某、张宇辉、王某变更为张宇辉、王某、黄海鸥,任职期限为3年,产生方式为选举,并附有黄海鸥的身份证复印件。祥瑞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载明:2018年8月7日,黄海鸥被祥瑞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为董事成员之一。
2020年8月31日,祥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王某、张宇辉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解除黄海鸥董事职务。黄海鸥在该决议上签字。
庭审中,黄海鸥陈述称,不知祥瑞公司选举黄海鸥并将其登记为董事事宜,直到2019年年初才知晓被登记为公司的董事,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9月下旬,祥瑞公司将黄海鸥辞退后,黄海鸥想让祥瑞公司出具免责声明,要求祥瑞公司不要再使用黄海鸥姓名,并先后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撤销董事登记事宜。其中,黄海鸥提交的与祥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0年6月向祥瑞公司送达的律师函,以证实向祥瑞公司主张撤销董事登记信息未果,才提起本案诉讼。黄海鸥另提交律所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以证实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费用损失1.2万元。
祥瑞公司陈述称,选举黄海鸥为公司董事须经黄海鸥同意,祥瑞公司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股东会选举黄海鸥并登记为公司的董事,且已经征得黄海鸥同意。对此,黄海鸥不予认可,祥瑞公司未能提交已征得黄海鸥同意的有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祥瑞公司承认选举并将黄海鸥登记为公司董事须经黄海鸥同意,但祥瑞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将黄海鸥登记为公司董事征得了黄海鸥的同意。此外,尽管黄海鸥否认同意祥瑞公司将其选举并登记为公司董事的事实,但黄海鸥在知晓上述事实后的合理期限内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祥瑞公司行为的认可或追认。据此,黄海鸥自祥瑞公司处离职之前,其对祥瑞公司使用并登记黄海鸥为董事的事实实际上是默许并认可的。但是,黄海鸥自祥瑞公司处离职,向祥瑞公司提出不得再继续使用黄海鸥姓名权的异议后,祥瑞公司即丧失继续使用黄海鸥姓名权的基础,祥瑞公司应停止使用黄海鸥姓名并及时为黄海鸥办理工商信息的撤销登记手续。因此,黄海鸥请求祥瑞公司停止使用黄海鸥姓名、办理撤销黄海鸥董事身份工商登记信息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祥瑞公司表示同意办理注销黄海鸥作为祥瑞公司董事身份登记,对此,法院不持异异议。
鉴于黄海鸥向祥瑞公司提出撤销董事身份登记要求后,祥瑞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及时处理且继续使用,对黄海鸥通过提起诉讼等途径造成的合理损失存在过错,应当赔偿黄海鸥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对黄海鸥请求祥瑞公司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主张,结合祥瑞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予以支持。对黄海鸥请求祥瑞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结合以上论述及本案实际状况,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祥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黄海鸥的姓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销原告黄海鸥为其董事的相关信息);二、被告北京祥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海鸥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海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在于祥瑞公司在注销黄海鸥董事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首先,祥瑞公司述称由于金融监管限制,此前无法办理,现金融局已恢复变更申请受理。就此,其既未提供此前金融局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已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注销黄海鸥董事职务的证据,该事实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其次,2019年9月祥瑞公司已知悉黄海鸥离职并要求退出董事会,祥瑞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及时停止使用黄海鸥姓名,并向有关机关申请变更董事登记,至黄海鸥提起本案诉讼已近一年时间,足见祥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董事变更或撤销登记的意愿,该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一审法院结合黄海鸥的诉讼主张,祥瑞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祥瑞公司应赔偿黄海鸥经济损失数额属于合理范围,祥瑞公司上诉不同意就此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祥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祥瑞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5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永钢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冰伦
书 记 员 姜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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