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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苗与北京物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苗,女,1991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物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俞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女,北京物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李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物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苗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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