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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5等与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1,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2,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星,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德铭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3,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4,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5,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6,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7,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8,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9,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北京市海淀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门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1、董某2、杜某、王某、董某3、董某4、董某5、董某6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门某提交的遗赠书仅有立遗嘱人王某2及代书人李某的签字,虽然北京市海淀区X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中有见证人李某、石某对遗嘱内容签字确认,但见证书并非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见证人在见证书上的签字不能替代遗嘱上见证人及代书人的签字,故门某提交的遗赠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1、董某2、杜某、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董某3、董某4、董某5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3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董某6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国庆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赵懿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馨艺

书 记 员 朱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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