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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医院等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保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克、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克、北京市海淀医院于2021年2月3日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克、北京市海淀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克、北京市海淀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上诉人徐克负担25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医院负担28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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