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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西科,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8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志雄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西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20分,一审法院向单某某发送的《民事传票》载明的“应到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一审开庭单某某未到庭,一审法院系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8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单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梁志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伟

书 记 员 张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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