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凡与北京火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凡,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火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A203E。

法定代表人:李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火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杜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杜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述梁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牛隽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