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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肖蓉与石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淡肖蓉,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信,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石信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北京市立方(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淡肖蓉因与被上诉人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淡肖蓉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审判程序正确。淡肖蓉上诉称其月还款金额中除涉案200万借款的利息外,多出部分系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020年1月7日归还的10万元针对的是双方2012年7月20日的2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石信一审期间主张双方之间除2011年9月2日的50万和2011年9月7日的150万共计200万涉案借款之外,还有2011年9月20日的40万元借款和2011年11月3日的50万元借款,月息均为2分,淡肖蓉所还利息中还包括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二审期间石信则称双方除涉案200万元借款外,还存在2011年11月3日的50万和2012年7月20日的20万两笔借款,上述四笔借款利息是一并支付、共同计算的,2011年11月3日和2012年7月20日的借款均未签署书面协议,但约定月息均为2分。虽然淡肖蓉的诉讼行为极大地浪费了法院的审判资源,但是综合双方当事人上述诉辩主张以及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依据不足,本案尚需对双方之间到底存在几笔借款,如何约定的借款利息,以及淡肖蓉的还款情况等案件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明,故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淡肖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刘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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