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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015。

法定代表人:杨伟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先,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大恒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骐,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永先、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学城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澳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上诉理由为:一、“单位内部合作建房、分配房屋”是1999年国家实施住房体制改革前所实施的城镇职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中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与本案的事实和性质完全不符。二、本案不属于“因单位内部合作建房、分配房屋而引起的腾房纠纷”。(一)主体方面,澳林公司与吴永先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二者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二)房屋性质,诉争房屋为商品房,建造目的是用于商业销售;(三)房屋价格,诉争房屋在2005年的市场价格约8000元/建筑平方米,吴永先在其证据清单证明目的部分第2项承认诉争房屋价格为8034元/建筑平方米,此价格与市场价格处于同一价格水平,无任何福利性质;(四)政策方面,公司制企业不存在公有房屋、房改政策落实等历史遗留问题,未收到过任何部门关于分房的政策要求,公司内部亦从未有过住房分配的决策及方案,亦没有建造或者持有过任何用于分配的自管房、托管房等福利性房产,因此完全不存在将诉争房屋分配给吴永先的问题。三、澳林公司与吴永先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配房屋等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澳林公司与吴永先之间基于诉争房屋的实质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且吴永先目前对诉争房屋的占有为非法占有。

澳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永先返还澳林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12号楼5单元102室(以下简称诉争房产)的房产;2.判令吴永先向澳林公司赔偿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标的房产之日止给澳林公司造成的损失(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每日1000元计算至吴永先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吴永先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诉争房产登记在澳林公司名下。中关村科学城公司系澳林公司的控股股东。2006年4月7日,中关村科学城公司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同意调入函,同意调吴永先到其单位工作。2006年7月28日,人事部向中国科学院发函,同意选调吴永先到京工作,其配偶、子女随迁。请有关单位联系办理工作调动及户口迁移手续。2006年11月12日,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给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发调函,同意调吴永先同志到中关村科学城公司分配工作。澳林公司及中关村科学城公司对上述函件真实性认可,但是中关村科学城公司表示只是组织关系和档案调入,并没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一审庭审中,吴永先出示2005年10月19日澳林公司营销中心的《公司关系(于)吴宇(永)先购房请示》(复印件),内容为:江总,您指示拟按公司员工价购买房屋的吴宇(永)先先生及同事黎洪先生意向购买以下两套紫金一期房屋,房号如下:A2-5-102,建筑面积254.74平方米(现营销中心建议销售价格为8400元/建筑平方米);按员工价优惠后此套房单价为7560元/建筑平米,但因此套房源为公司回购房,已按回购单价8034元/建筑平米付还给客户,故建议最低优惠价为8034元/建筑平米。此套房为吴先生自用。因吴先生急于装修入住,特申请自用房屋(A2-5-102)提前入住。建议如允许吴先生办理入住手续进行装修,则其应按规定自入住起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购房手续在3月之内补办事项。江彪批示此套房先按借用办,先交房装修,另配一车位。澳林公司及中关村科学城公司对该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吴永先还提交了2006年9月12日其写给江彪的信件(复印件),记载其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需要持本市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物业入住证明、入户地配偶的户口本,但其房屋手续未办,不能办理准迁证,故请求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手续。江彪批示:“张洁,此套房产权过户”。澳林公司及中关村科学城公司对该信件复印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吴永先称江彪当时是澳林公司和中关村科学城公司的总裁,中关村科学城公司表示江彪现仍是其公司董事,但无法联系到江彪。关于张洁的身份,中关村科学城公司称曾为综合部员工,后担任总裁办主任,现已退休。

一审庭审中,吴永先称其于2005年到北京后就任命为紫金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紫金投资公司是中关村科学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调吴永先担任国民人寿的党委书记和副董事长。吴永先来时国民人寿还在筹备阶段,让其负责协调成立国民人寿。国民人寿成立后,股东之间对人事安排有不同意见,让吴永先牵头组建成立财产险公司,吴永先作为筹备组的组长。财产保险公司也没有成立。吴永先在紫金投资一直任副总经理,中关村科学城公司一直给其发放工资,一直发放至2014年,之后就不发工资了。吴永先的办公室一直保持到2015、2016年,后将办公室也腾退了。对此,中关村科学城公司认可紫金投资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紫金投资公司给吴永先发工资。为解决吴永先入京就职手续,由中关村科学城公司代为接收吴永先的人事档案并为其办理入京落户手续。目前吴永先的党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仍在中关村科学城公司。

吴永先提交了2019年其与侯智亮的微信记录,体现出侯智亮系中关村科学城负责车辆管理的员工,在固定资产盘查中发现有一辆丰田皇冠车在吴永先处使用,要求吴永先归还车辆。吴永先表示因有些问题需要与公司一并解决,所以没有归还。后该车辆于2019年11月18日由田健民代为归还。澳林公司及中关村科学城公司均表示侯智亮已离职,无法联系侯智亮。经一审法院当庭与侯智亮电话联系,侯智亮称印象中有这回事。

关于诉争房屋,吴永先于2005年入住至今,未支付购房款。对此,吴永先称因其有重大贡献,作为奖励,不需支付购房款。2019年5月30日,澳林公司向吴永先送达《腾退房屋通知书》,吴永先认可收到。2019年6月14日澳林公司委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向吴永先发出律师函,要求吴永先腾退涉案房屋。吴永先认可收到了该律师函。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合作建房、分配房屋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澳林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腾房、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澳林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永先并非澳林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合作建房、分配房屋而引起的腾房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澳林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澳林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3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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