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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熠天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柴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翌,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熠天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楼**商业02-10。

法定代表人:唐恺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翌,男,北京熠天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子轩,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绍良,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翌、北京熠天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8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翌、熠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实际为柴子轩为其本人掌控的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公司)为了重启与熠天下公司之间的电影《梦寻巴厘岛》声音制作支付的预付款;2.柴子轩与唐翌素昧平生,初次见面即发生借款关系,不合常理;3.双方签署《借款协议》的同时,还签署了公司间关于重启工作的《电影声音制作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体现了如果没有涉案借款,就不会有公司间的重启工作;4.涉案借款到账后,唐翌就转给声音制作主管郝建龙3万元,并在第二天开始启动声音制作工作,2020年1月19日支出5000元。借款到账后,柴子轩亲自在唐翌录音棚指挥、监督唐翌为其工作;5.2019年7月11日,熠天下公司按约定邮箱发了公函,阐述此次借款的实际性质,并注明“柴子轩(贵公司负责人)借给唐翌五万元,用于启动《梦寻巴厘岛》电影后期工作,本意是在第三笔酬金中抵扣”;6.一审庭审中,柴子轩说涉案借款系为了用于重启双方公司的项目。

柴子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柴子轩一审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7日,柴子轩(甲方、出借人)与唐翌(乙方、借款人)、熠天下公司(丙方、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计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甲方借款实际支付乙方之日起90天,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据。第二条、借款利息:甲方对于提供的借款不向乙方收取利息。第三条、违约责任:如乙方在90天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如数向甲方偿还5万元借款的,甲方在要求乙方清偿借款本金的同时,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即本金、违约金总计向甲方偿还人民币十万元);2.乙方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本金总额5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的滞纳金,直至乙方借款全部清偿为止。第四条、保证条款,丙方自愿在乙方债务(包括所有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滞纳金)范围内,就乙方债务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3月27日,柴子轩向唐翌汇款5万元。唐翌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称该5万元系柴子轩为履行华影公司和熠天下公司之间签署的电影声音制作合同而支付的项目资金。

一审另查,2019年1月17日,华影公司(甲方)与熠天下公司(乙方)、唐翌(丙方)签署电影声音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乙方承诺,在丙方收到第三方柴子轩先生依据其与丙方另行签署的《借款协议》,向丙方提供的借款5万元到款之日起45天内,应完成电影《梦寻巴厘岛》的所有音效、动效、拟音、音乐、预混、终混、杜比等所有电影声音制作,并将合格、标准、高质量的工作成果向甲方提交完毕待甲方审核。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一审庭审中,经询,柴子轩自认其为华影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对接团队。诉讼各方均认可关于2019年1月17日电影声音制作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纠纷,已经由法院受理,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唐翌是否应当承担5万元还款义务;二、熠天下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焦点一,根据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标题及协议内容,该院确认柴子轩与唐翌之间就涉案5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柴子轩已依约交付借款本金,唐翌在借款期满后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唐翌、熠天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5万元性质非借款而系其所主张的声音制作合同款,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偿还应当以其他合同履行为条件,故对于其不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辩称,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对于焦点二,该院认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柴子轩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熠天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亦未提交涉案保证经过了熠天下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故该院认定熠天下公司在借款协议中以保证人身份加盖公司印章构成越权担保,借款协议中关于对熠天下公司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无效,故对柴子轩要求熠天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该院认为柴子轩、熠天下公司对保证条款无效均存在过错,故依法酌定熠天下公司对唐翌所负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唐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柴子轩借款本金50000元;二、唐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柴子轩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熠天下公司就唐翌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柴子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熠天下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唐翌追偿;五、驳回柴子轩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柴子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唐翌、熠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刘俊辉出具的《证明》,证明柴子轩的所谓借款完全是华影公司和熠天下公司公对公的后续工作的启动金,柴子轩付款就是为了启动后续的声音制作工作。柴子轩质证称,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份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到庭,柴子轩向唐翌及其公司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翌、熠天下公司提交的证明从内容上看系刘俊辉的证人证言,刘俊辉并未出庭接受法庭询问,该证明从内容上看与在案证据的内容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柴子轩与唐翌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唐翌与熠天下公司关于柴子轩向唐翌汇款的5万元,并非唐翌与柴子轩之间的借款,而是华影公司为重启与熠天下公司之间的电影声音制作支付的预付款等主张,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且与华影公司和熠天下公司签订的《电影声音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柴子轩与唐翌之间的《借款协议》内容明显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唐翌、熠天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唐翌、北京熠天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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