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七里渠南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雪冰,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劲飞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秦雪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秦雪冰依据与劲飞家具厂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中劲飞家具厂回购相关家具的内容,要求劲飞家具厂支付回购价款并取走相关家具,但根据秦雪冰与劲飞家具厂的陈述,秦雪冰要求劲飞家具厂回购的家具中部分家具未显示商品标识,在此情况下,秦雪冰处保留的家具,以及其要求劲飞家具厂回购的家具,与劲飞家具厂向秦雪冰出售的家具是否具有同一性,对本案处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能否执行具有直接影响,属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此应予进一步审查。同时,劲飞家具厂二审诉讼期间提交其于2019年6月5日刊登于《新京报》的《回购到期通知函》,结合劲飞家具厂与秦雪冰曾就回购事宜形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上述通知函的内容是否包括案涉合同项下家具等事实,亦对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影响,一审法院亦应予以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硕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王培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