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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与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海河广场**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18层][04+05]单元、第[24]层[01-08]单元、第[25]层[01-08]单元、第[26]层[01-08]单元。

负责人:李剑云,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阳,北京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水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茜,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晟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宁波里12-3-602。

法定代表人:高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萍,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以下简称水屯批发中心)、原审被告天津晟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阳,被上诉人水屯批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茜,原审被告晟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事实与理由:1.付某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13年至2019年11月17日,事发时付某从业资格证处于失效状态,一审法院未审查从业资格证的效力。2.从业资格证免责依据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二),间接损失免责依据为第二十六条(一)。平安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按照监管和公司流程要求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和提示义务。3.补充:通过查询得知付某驾驶证自2018年1月28日逾期未审验,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3月,届时付某应被认定为没有驾驶资格。

水屯批发中心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晟鑫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水屯批发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晟鑫公司支付我中心车费10762.43元;2.判令晟鑫公司支付我中心车辆租赁费7000元;3.依法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3日4时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G6辅路进京陈庄红绿灯东侧,付某驾驶车辆号牌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西行驶,徐某一驾驶车牌号为×××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付某为全部责任,徐某一无责任。事故发生后,2020年3月25日,水屯批发市场将车辆送至北京中伟华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2020年4月6日水屯市场进行结算,支付维修费10762.43元。

另查一,徐某一驾驶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水屯批发市场。事故发生后,水屯批发市场与徐某二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水屯批发市场租赁徐某二福田牌厢式货车,车牌号×××,租赁期限暂定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最终以实际租用时间计算。租金按照每天500元计算,租用结束后按照实际租赁天数据以结算。2020年4月10日,徐某二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水屯批发市场交来租车费(车牌号×××)7000元,租车时间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6日”。

另查二,付某驾驶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晟鑫公司。付某为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付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付某驾驶的车辆与徐某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付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一无责任。付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水屯批发中心的损失,应该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因付某系在为晟鑫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晟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法院以维修发票金额为准。水屯批发中心主张的租金损失实为替代性交通费,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该部分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以采信。关于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没有货运资格证保险公司免赔一节,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以采信。水屯批发中心主张的损失,法院根据维修结算单、租赁合同和发票等证据予以认定,水屯批发中心主张的金额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15762.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水屯批发中心、晟鑫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平安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平安保险公司特别说明,因晟鑫公司是电子投保,没有纸质版的保险条款,本案中提供纸质版保险条款是为了方便诉讼,用于证明保险条款中已经列明驾驶人没有驾照、没有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付某从业资格证的查询情况,证明事发时付某从业资格证已经失效了。3.电子投保单功能操作手册,证明投保操作的过程,在投保过程中,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免责说明提示。水屯批发中心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盖章,无法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裁定;证据3的真实性由法院裁定,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看到平安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到了电子保单的提示说明。晟鑫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我公司通过手机投保,保险公司没有给过我保险条款;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我公司投保时,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做提示说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水屯批发中心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其为维修车辆支出的费用以及租赁车辆支出的费用均系实际损失,应得到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上述车辆修理费和租车费用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及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不同意承担商业保险赔付责任,但是平安保险公司就其主张的付某驾驶证自2018年1月28日逾期未审验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更为重要的是,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晟鑫公司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晟鑫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对水屯批发中心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正确。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刘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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