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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与秦雪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七里渠南村。

法定代表人:吴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雪冰,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劲飞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秦雪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秦雪冰依据与劲飞家具厂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中劲飞家具厂回购相关家具的内容,要求劲飞家具厂支付回购价款并取走相关家具,但根据秦雪冰与劲飞家具厂的陈述,秦雪冰要求劲飞家具厂回购的家具中部分家具未显示商品标识,在此情况下,秦雪冰处保留的家具,以及其要求劲飞家具厂回购的家具,与劲飞家具厂向秦雪冰出售的家具是否具有同一性,对本案处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能否执行具有直接影响,属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此应予进一步审查。同时,劲飞家具厂二审诉讼期间提交其于2019年6月5日刊登于《新京报》的《回购到期通知函》,结合劲飞家具厂与秦雪冰曾就回购事宜形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上述通知函的内容是否包括案涉合同项下家具等事实,亦对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影响,一审法院亦应予以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劲飞红木家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硕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王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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