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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清龙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楼4302-4。

法定代表人:吕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江,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清龙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圣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清龙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龙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果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1351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改判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损失,但判决书中未写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并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利率支持其利息损失法律依据不足,请依法改判。

中清龙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

中清龙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小冰冰传奇》游戏未结分成款113511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11351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成本,包括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日签署《游戏产品合作运营协议》,约定:原告非独家授权被告在7659自有及合作渠道发运营推广原告授权的手机游戏,具体游戏以《游戏合作清单》为准,被告按每个自然月向原告支付游戏分成款,且原告分成收入=游戏总收入*(1-税费率-充值通道费)*分成比例。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游戏合作清单(四)》,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授权期限内运营推广手机游戏《小冰冰传奇》,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充值通道费为10%,分成比例为50%。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了《游戏合作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自2019年11月15日(含当日)起,原被告解除《游戏产品合作运营协议》和《游戏合作清单(四)》。同时根据解除协议,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原告游戏《小冰冰传奇》已开票未结算分成为人民币1135117.8元,未开票未结算分成为人民币15759.9元。被告应于2020年1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已开票未结分成款人民币1135117.8元,并于收到剩余款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剩余未结算分成款人民币15759.9元。原告已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告邮寄剩余款项15759.9元的发票,且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已经收到。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EMS向被告寄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后3日内支付全部未结分成人民币1150877.7元。但催款函宽限期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分成。现被告逾期结算分成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游戏产品合作运营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约定授权区域内非独占运营双方合作的游戏产品,具体游戏以《游戏合作清单》为准,被告按约定比例向原告支付运营合作分成。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游戏合作清单(四)》,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授权期限内运营推广游戏《小冰冰传奇》。2019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游戏合作解除协议》,约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游戏产品合作运营协议》以及全部补充协议及游戏合作清单等(以下简称原协议)的合作,双方基于原协议产生的运营分成款结算至2019年11月15日。截止2019年11月15日,被告尚有分成款1150877.7元未向原告结算,其中含已开票金额1135117.8元,未开票金额15759.9元。上述已开票分成收益,被告应于解除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未结款项,原告有权按照原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止,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故产生本案诉讼。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中清龙图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冻结安果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1205544.39元为限),中清龙图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清龙图公司提交的《游戏合作产品合作运营协议》《游戏合作清单(四)》《合作游戏解除协议》《小冰冰传奇》账单、发票、催款函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清龙图公司与安果公司签订的《游戏合作产品合作运营协议》及附件游戏合作清单、《合作游戏解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作游戏解除协议》约定,安果公司应于2020年1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分成款1135117.8元。安果公司未按时支付该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中清龙图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安果公司支付分成款1135117.8元及拖欠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清龙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开票未结分成款113511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1351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游戏合作产品合作运营协议》及附件游戏合作清单、《合作游戏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安果公司未按时支付分成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安果公司上诉称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但没有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是有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一方以另一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国强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柳适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牛召弟

书 记 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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