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燕语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燕语清园小区建筑编号14(垃圾站)。
负责人:付保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堂,男,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海清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润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贾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娟,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燕语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天润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燕语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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