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院**楼**2006。
法定代表人:赵翔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百意万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沈官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楠,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百意万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4元,减半收取9122元,由上诉人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 瑗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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