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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立与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永立,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彩兵,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顺城胡同**。

法定代表人:蔡明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君豹,男,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益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华,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永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北京益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仅依据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则认定孙永立所施工的内容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且孙永立与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均提交《变更、洽商工程量现场签认记录单》,一审法院在未认定两份记录单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对相关权利予以认定,均系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永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旋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杨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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