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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办公楼E1-505。

法定代表人:郭春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佳都智慧大厦**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鹏,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慧婧

法官助理 谢冰伦

书 记 员 张薷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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