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左小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楼********。

法定代表人:刘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男,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小勇,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艳,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蚂蚁互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小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蚂蚁互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王喜龙,左小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蚂蚁互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驳回左小勇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左小勇承担。事实和理由:1.左小勇故意隐瞒蚂蚁互联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导致一审法院缺席审理。2.因左小勇一方缺乏资质且装修不符合验收要求,故蚂蚁互联公司扣押质保金,并多次要求左小勇就装修不合格及损坏的地方进行维修,但左小勇不予理睬,最终由蚂蚁互联公司自行维修,蚂蚁互联公司不应当支付质保金。3.左小勇所称的增项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因左小勇没有资质且施工存在瑕疵等问题导致施工延误且部分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左小勇施工时将施工图中的大量设计效果漏掉,左小勇所述的增项实为合同内装修的一部分,不存在需支付增项工程款的问题。4.蚂蚁互联公司已经实际支付35.7万元,剩余5.3万元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应与按照合同约定因施工延期扣除的违约金以及左小勇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给蚂蚁互联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抵扣。故蚂蚁互联公司已经付清工程款,无需再支付工程款或质保金。

左小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蚂蚁互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一审法院向蚂蚁互联公司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程序合法有效。2.涉案工程在2018年8月10日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正式交付使用,该美食城在2018年8月10日开始试营业,2018年8月18日正式营业,左小勇施工不存在延期。3.左小勇于2018年8月将工程量增项清单当面交给蚂蚁互联公司,并于2019年1月4日通过微信发送给蚂蚁互联公司的员工,蚂蚁互联公司对工程量增项清单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蚂蚁互联公司对工程量增项的默示确认,蚂蚁互联公司应当向左小勇支付增项工程款。4.合同约定该工程的总金额为41万元,现左小勇认可蚂蚁互联公司已经支付合同内工程款35.7万元,左小勇不存在延期交付涉案工程以及未按照要求进行维修的情况,因此剩余工程款以及质保金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左小勇支付。

左小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蚂蚁互联公司支付左小勇工程款82000元及支付该预付款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蚂蚁互联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2.判令蚂蚁互联公司支付左小勇工程质保金41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蚂蚁互联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3.判令蚂蚁互联公司支付左小勇工程变更增项款6060元及支付该款项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蚂蚁互联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蚂蚁互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蚂蚁互联公司(发包方)与北京中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签订《北京龙旗广场时遇·食域公共区域装修装饰合同》(以下简称《装修装饰合同》)。该合同约定,蚂蚁互联公司将昌平区龙旗广场一处商铺交由中星公司装修;该合同暂定于2018年7月9日开工,于2018年8月10日竣工。合同第5.2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3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第6.2条约定,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调整为固定总价。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分四次向承包方付款,分别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承包造价的40%即164000元,工程形象进度时间过半、工程量过半支付合同承包造价的30%即123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承包造价的20%即82000元,工程完全交工六个月后支付第四次质量保证金41000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左小勇称中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装修,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并完成部分增项,于2018年8月10日,已将工程全部交付蚂蚁互联公司,现该商铺由他人使用;关于增项的部分,左小勇主张完工后,已于2019年1月4日通过微信将《时遇??食域增加工程量清单》共计56060元发送给蚂蚁互联公司,蚂蚁互联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左小勇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9日,蚂蚁互联公司分别向左小勇支付了164000元、123000元和50000元。2019年1月,左小勇多次向蚂蚁互联公司催要工程款,2019年1月21日,蚂蚁互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铁在微信中承诺次日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中星公司原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左小勇为该公司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销。

案件审理过程中,左小勇主张2018年10月19日蚂蚁互联公司支付的50000元是增项款的部分,故蚂蚁互联公司欠付的款项为合同内工程款82000元、剩余增项款6060元,质保金41000元。关于原中星公司是否具备工装的装修资质,左小勇表示因该公司已经注销,目前无法提供装修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法院已向左小勇释明,如无法提供中星公司的装修资质文件,涉案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左小勇坚持按照原诉讼请求继续诉讼。关于利息起算日期,左小勇主张2019年1月21日蚂蚁互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铁曾经承诺付款,但实际未兑现承诺,故主张从该日开始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因中星公司已经注销,左小勇不能提供中星公司具备装饰装修施工和承包资质,中星公司与蚂蚁互联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应属无效;但中星公司已实际完成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左小勇虽未提供该工程已经进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但涉案工程已经被实际使用,蚂蚁互联公司理应向中星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增项款;鉴于中星公司已经注销,左小勇作为该公司原唯一股东(自然人),有权作为原告向蚂蚁互联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左小勇要求蚂蚁互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000元并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中星公司虽未与蚂蚁互联公司进行增项费用的结算,但左小勇将增项费用清单发送至蚂蚁互联公司后,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视为对增项费用予以认可,左小勇要求蚂蚁互联公司支付增项款余款606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左小勇要求蚂蚁互联公司支付增项款的利息,因蚂蚁互联公司承诺付款时未明确写明承诺付款中是否包含增项部分,故利息的起算日期不明,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关于质保金,根据左小勇的陈述,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蚂蚁互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蚂蚁互联公司应于工程完全交工六个月后支付质保金,现已满足支付条件,故左小勇要求蚂蚁互联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左小勇要求蚂蚁互联公司支付质保金的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算,依据不足;质保金的利息,法院依法确定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蚂蚁互联公司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蚂蚁互联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北京中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订的《北京龙旗广场时遇·食域公共区域装修装饰合同》无效;二、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左小勇支付剩余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数额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左小勇支付工程质保金4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数额以4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四、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左小勇支付剩余增项款6060元;五、驳回左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左小勇自认收到涉案工程合同内工程款共计35.7万元。

本院另查,《装修装饰合同》第8.1条约定: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第12条约定:补充条款如下:……三、双方约定承包方按照清单报价内容施工。四、合同附件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载明了电缆桥架等的金额。

另,左小勇与蚂蚁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就涉案工程的维修情况进行沟通。蚂蚁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18年8月19日曾表示:“尽快安灯带,固定、补漆。”左小勇回复:“好的,我现在就去建材城。”左小勇在2018年9月20日之前曾表示“我尽我自己的能力把这个都处理好,现在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了……保修期以后……到时候他们给我打电话就随叫随到,这点您放心。”

左小勇与蚂蚁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就涉案工程的增项内容进行沟通,并通过微信向蚂蚁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过《时遇??食域增加工程量清单》,但本案审理时,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有蚂蚁互联公司认可前述《时遇??食域增加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左小勇另提供案外人的微信朋友圈截屏等,显示2018年8月18日涉案工程所在地点有对外经营情况。蚂蚁互联公司对该证据虽不予认可,但本院结合左小勇出具的证据的形式以及双方的往来沟通情况,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二审中,蚂蚁互联公司提交其向商户经营业主发出的《通知函》《租金减免确认函》等证据用以证明因左小勇延误工期,给蚂蚁互联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左小勇延期违约金4万元,故蚂蚁互联公司无需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蚂蚁互联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系其制作并向案外人出具,并非其与左小勇之间就涉案工程施工所形成的文件,不能直接证明左小勇存在延期施工情形,本院对前述证据不予采纳。

蚂蚁互联公司提交其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维修合同并向案外人打款票据和微信截屏等证据,用以证明因左小勇未按约提供保修服务,导致其另行请人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故蚂蚁互联公司有权扣留质保金且无需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根据左小勇与蚂蚁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左小勇在蚂蚁互联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提出相关要求后未表示拒绝维修,本院对蚂蚁互联公司主张左小勇未按约提供保修服务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对于前述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中星公司已经注销且左小勇不能提供中星公司具备装饰装修施工和承包资质,故一审法院认定中星公司与蚂蚁互联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无效的处理正确,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增项的认定;2.涉案工程交付时间的认定。

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增项一节,本案中,左小勇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增项且增项金额为56060元,具体增项内容为《时遇??食域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蚂蚁互联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工程,不存在合同外增项。本院认为,左小勇出具的《时遇??食域增加工程量清单》系其单方制作,未得到蚂蚁互联公司的事前确认或事后追认,在涉案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左小勇有增项施工,也不足以证明《时遇??食域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系因蚂蚁互联公司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合同外增项且双方就合同外增项工程款达成一致,故本院对于左小勇主张存在增项以及增项工程款为56060元一节,不予支持。

就涉案工程的交付时间一节,双方均认可就涉案工程未签署竣工验收材料亦未签署交接材料,左小勇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10日竣工并交付涉案工程;蚂蚁互联公司主张左小勇于2018年9月27日才交付涉案工程。本院认为,左小勇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所在地点于2018年8月18日有经营情况,且根据蚂蚁互联公司的员工与左小勇之间的微信记录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在2018年9月20日已经在协商维修问题,故对于蚂蚁互联公司所称左小勇于2018年9月27日才交付涉案工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结合前述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装修装饰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定于2018年8月10日竣工等内容,认定左小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不存在延期。

虽双方之间的《装修装饰合同》无效,但因左小勇实际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并且交付了涉案工程,蚂蚁互联公司接收了涉案工程,蚂蚁互联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装修装饰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41万元,故蚂蚁互联公司应当支付41万元的工程价款。现左小勇认可蚂蚁互联公司已经支付合同内工程款35.7万元,故蚂蚁互联公司应当向左小勇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1.2万元。《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工程完全交工六个月后支付第四次质量保证金4.1万元”,现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蚂蚁互联公司应当于2019年2月10日向左小勇支付质保金4.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蚂蚁互联公司应当向左小勇支付质保金及其利息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左小勇主张在此之外还存在欠付增项工程款一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左小勇主张的除质保金之外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当以1.2万元为基数计算,左小勇主张的起算时点为2019年1月21日,晚于涉案工程交付时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因蚂蚁互联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诉求,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左小勇存在拒绝维修的情形,故对于蚂蚁互联公司主张以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抵扣工程款后其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一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认定涉案工程不存在延期问题,故对于蚂蚁互联公司主张应以左小勇施工延期违约金抵扣工程款后其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一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蚂蚁互联公司在二审中就工程延期、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所提供的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二审中本院查明新事实,故本院对于一审判项中的欠付工程款数额以及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基数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蚂蚁互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左小勇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数额以12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驳回左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194元,由左小勇负担704元(已交纳);由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公告费260元,由左小勇负担130元(已交纳);由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左小勇负担1697元(已交纳);由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北京蚂蚁互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3元(已交纳);由左小勇负担169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辛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瑾

书 记 员 陈 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