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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重重等与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勇,男,1936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森(芦勇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燕萍,女,1963年3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重重,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崔燕萍、芦重重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学森,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头条**。

法定代表人:梁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一条**

法定代表人:孙宝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梁,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芦勇、崔燕萍、芦学森、芦重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9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芦勇、崔燕萍、芦学森、芦重重于2021年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芦勇、崔燕萍、芦学森、芦重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芦勇、崔燕萍、芦学森、芦重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芦勇、崔燕萍、芦学森、芦重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秋燕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梦

书 记 员 马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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