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文,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露,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楼。
法定代表人:徐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建文、韩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建文、韩露于2021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建文、韩露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建文、韩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韩建文、韩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永钢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江南
书 记 员 姜雨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