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安峙,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巍,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振华,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星,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安峙因与被上诉人朴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安峙于2021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安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安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上诉人苏安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汤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