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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伟与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连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济军,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华,女,1970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连伟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2017年5月之后刘连伟不再参与公司经营;2017年9月11日北京华阳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由刘连伟、刘丽华变更为刘丽华;2018年9月12日北京华阳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由刘丽华变更为案外人刘江涛、武萌。北京华阳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时间节点的资产状况及北京华阳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连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汤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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