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甄茹英,女,1936年7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紫岳,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杰,女,1962年1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琴,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嘉琳,男,1986年1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焕,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甄茹英、赵紫岳、林焕、林杰、林琴、王嘉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头条**。
法定代表人:梁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一条**
法定代表人:孙宝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梁,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林森、甄茹英、赵紫岳、林杰、林琴、王嘉琳、林焕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森、甄茹英、赵紫岳、林杰、林琴、王嘉琳、林焕于2021年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森、甄茹英、赵紫岳、林杰、林琴、王嘉琳、林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森、甄茹英、赵紫岳、林杰、林琴、王嘉琳、林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林森、甄茹英、赵紫岳、林杰、林琴、王嘉琳、林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秋燕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梦
书 记 员 马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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