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2。
法定代表人:王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伟,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绍亮,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伟,男,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凡,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绍亮、杨华伟、刘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杨磊独任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核准注销原审被告深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体投资人胡绍亮、杨华伟、刘凡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另,胡绍亮、杨华伟、刘凡于2021年2月19日出具声明一份,明确表示深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销后原公司权利义务由胡绍亮、杨华伟、刘凡承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追加深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胡绍亮、杨华伟、刘凡为本案被上诉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慧婧
书 记 员 张薷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