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英,女,1958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淑玲,女,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花,女,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学义,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兰香,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王淑英、上诉人师淑玲、上诉人李有花、上诉人臧学义因与被上诉人王萍、原审被告李兰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李兰香被羁押于海淀看守所,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因案外人邢曦杰参与了王淑英等人为王萍提供的肠道水疗操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确定侵权主体及责任,应追加邢曦杰作为本案当事人。故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淑英、师淑玲、李有花、臧学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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