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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温等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玲,女,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波,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英,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先思,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贤温,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鑫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冰,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女,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男,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银玲、王洪波、王军英,上诉人王贤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昊鑫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5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银玲、王洪波、王军英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秦先思,上诉人王贤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被上诉人北京昊鑫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冰,被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胡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5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银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贤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江南

书 记 员 姜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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