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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四则与北京上庄衡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四则,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龙,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上庄衡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盛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兰。

上诉人任四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上庄衡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程序方面。一审诉讼期间,李都春作为衡升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提交与衡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二审中李都春明确表示其与衡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都春并非适格的代理人,其无权代理衡升公司参加民事诉讼。鉴于此,衡升公司并未参加一审诉讼,一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次,实体方面,关于任四则与衡升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四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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