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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袁仁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葛各庄村西200米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凤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仁义,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维宸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伟、被上诉人袁仁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6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9.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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