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葛各庄村西200米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凤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仁义,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维宸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伟、被上诉人袁仁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6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9.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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